浙 江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表时间:2022-05-05 14:44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 1 和表 2 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 只蛋鸡、30 只鸭、15 只鹅、60 只肉鸡、30 只兔、3 只羊折算成 1 头猪,1 头奶牛折算成 10 头猪,1 头肉牛折算成 5 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 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所有 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 2007 年 7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