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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表时间:2022-05-05 14:44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 1 和表 2 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 只蛋鸡、30 只鸭、15 只鹅、60 只肉鸡、30 只兔、3 只羊折算成 1 头猪,1 头奶牛折算成 10 头猪,1 头肉牛折算成 5 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规模分级

类别

猪(头)

25kg 以上)

鸭(只)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500

15000

15000

30000

100

200

II

200Q500

6000Q15000

6000Q

15000

12000Q

30000

40Q100

80Q200

: Q 表示养殖量。


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规模分级

类别

猪(头)

25kg 以上)

鸭(只)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3000

100000

100000

200000

200

400

II

1200Q3000

40000Q

100000

40000Q

100000

80000Q

200000

100Q

200

200Q

400

: Q 表示养殖量


所有
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所有 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 2007 7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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