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发表时间:2021-11-15 15:05 1、排放标准值1.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1.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 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1.3 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督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1.4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5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2 有组织排放源监测 2.1 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2.2 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2.3 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2.4 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3 无组织排放源监测 3.1 采样点 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3.2 采样频率 连续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间歇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