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准限值
1.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
投影面积(平方米) ≥1.1,<3.3 ≥3.3,<6.6 ≥6.6
───────────────────────────────────
1.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
2 其它规定
2.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2.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2.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2.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2.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3 监测
3.1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
3.2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平方米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3.3 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3.4 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3.5 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3.6 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C基=C测×Q测/nq基
式中: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
Q测--实测排风量,m3/h;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
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