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发表时间:2021-11-11 13:35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控制排放要求 1.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1.1 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³
1.1.2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2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表2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³
1.1.3 当企业涂装工序VOCs产生量超过一定限值时,其对重点工段VOCs去除率需要执行表3规定的最低要求,并同时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3 总挥发性有机物最低处理效率要求
1.1.4 处理效率,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件(1)。 η={(∑C前 * Q前 — ∑C后 * Q后)/∑C前 * Q前}* 100% ..................................................(1) η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前 —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m³; Q前 —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气流量,m³/h; C后 —处理后的污染物浓度,mg/m³; Q后 —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的的排气流量,m³/h。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1.1.5 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1)当废气中氧含量浓度大于等于基准氧含量时,须按公式(2)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2)当废气总氧含量小于基准氧含量时,则直接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表4 基准氧含量
P基 = (21-O基/21-O实)*P实 ....................................(2)
式中: P基 ——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³; P实 ——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³; O基 ——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 —— 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若废气中含氧量超过20,则O实取20). |